美国猴子案件(美国猴子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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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美国猴子案件”始末
斯科普斯被代顿广告效应委员会说服,做了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剂”,虽然他自己都不能肯定是否教授过进化论。
1925年斯科普斯审判案将进化论推上了田纳西州的审判庭,庭审现场名人汇集,媒体也蜂拥而至。
1859年,查尔斯·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到1900年,几乎所有的人都相信地球已经存在了千百万年。
但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城市化的急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和北美的社会结构,美国一些人便把世风日下归咎于“没有神的进化论”。
1925年3月23日美国田纳西州颁布法令,禁止在课堂上讲拿族授“人是从低等动物进化来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唆使田纳西州的物理教师斯科普斯很快以身试法,制造了轰动整个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性事件——“美国猴子案件”。
案件被蓄谋制造
1924年底,田纳西州立法会正就众议员巴特勒提案———要求学校“不得讲授任何否认人是神创的《圣经》教义,传授人是由一类较为低等的动物演化而来的说法即为非法”进告竖行辩论时,美国国务卿布赖恩在田纳西州州府作题为“《圣经》是真的吗”的演讲,数百份演讲稿被分两批送到田纳西州立法委员包括巴特勒的手中,最终促成了巴特勒提案在次年3月23日通过。公法规定违犯者即被视为轻罪人,并处以100-500美元的罚金。
当时田纳西州的代顿市经济低迷,年轻人拉斐耶认为某种公共广告效应可以引起投资者的注意。1925年5月4日他在《查塔奴加每日时报》上读到一篇文章,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正寻求一位甘愿在法庭上验证这条法律的田纳西教师。“我们的律师认为,能够在保证其不丢掉饭碗的前提下,安排一次善意的法庭试验。”
当天,拉斐耶即找到瑞勒县联校董事会,翌日,“代顿公共广告效应委员会”成立,斯科普斯就被说服作为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剂”。他是一名足球、篮球和棒球教练,也教过数学、物理和化学。斯科普斯本人说:“我不能肯定我教过进化论。”
委员会让斯科普斯向几个学生证人“讲授”,以便他们能够“确切地”指证老师讲授了进化论。接着,签发了逮捕证,叫来了媒体如《查塔奴加新闻》,通知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田纳西大学法律学校校长内尔博士做了斯科普斯的全权辩护人。一起举世闻名的进化论审判案就此拉开了序幕。
国务卿掉到“陷阱”里
5月13日国务卿布赖恩发表声明,表示情愿不要报酬也要参加这起庭审。
7月2日,被告方在纽约制定了相关的战略,牺牲掉斯科普斯被判无罪的机会,以求上诉到高一级法院甚至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这条“猴子法令”会被宣布为违背宪法。被告的首席律师是内尔博士、助辩律师为达罗等人;原告代表是田纳西司法部长史得沃特,助辩律师为布赖恩及其子小布赖恩等。法官是劳斯顿,一位虔诚的浸礼教徒。参加庭审的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广告效应。
为使整个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进化论上,斯科普斯审判案提醒人们,进化论是将人与猴子联系在一起的理论。
7月20日下午,绝大多数记者因受不了酷热、专家证词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闻亮点的暗淡前景,打道回府,从而错过了庭审的转折和 *** ——布赖恩同意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斯科普斯本人则撰写一些最新的新闻故事,填补那些缺席记者留下的栏目空缺。
目的是羞辱国务卿而不是打赢官司
布赖恩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德国进化论教育的一大直接恶果,而美国道德伦理水准的普遍衰败也归因于进化论的讲授。关于进化论本身,布赖恩也提出了质疑。他准备了一份长篇演说,意在对进化论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详细的质疑,但被达罗和法官劳斯顿制止了。
传唤对方律师作证严重不合规矩,所以传唤“布赖恩出庭作证”这一计谋,耗费了被告方数天的时间。达罗的目的在于愚弄甚至羞辱布赖恩,而不是替斯科普斯辩护或者寻求真理。
在庭审期间斯科普斯是有机会免于定罪和刑事审判的。但达罗说:“为节省时间,就请法庭让陪审团给斯科普斯定罪吧。”达罗的动议为该案上诉到高一级法院打开了大门。1927年1月15日,田纳西高等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即认定巴特勒法案消友弊是合宪法的,斯科普斯有罪。
宣判后达罗宣称:“我们在此尽了自己的全力,来击退一种正在滋生蔓延于近代世界的浊流,即以宗教信条来验证科学上的每一个事实。”而斯科普斯则强调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将秉承学术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争到底。媒体则认为,被告虽然败诉,但进化论却获得普及,斯科普斯审判案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一大经典案例。
但进化论的教学水平实际上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
美国猴子案件的真正起因是什么?经济利益下的争锋对决
1925年美国猴子案件是轰动整个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性事件,对于进化论,虽然说你可能并不是非常熟悉,但是人类的进化史多少都会有所了解,但是美国针对此事立法,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事情,而美国猴子案件也正是因此产生,不过根本的原因还是经济方面的因素。
一、美国猴子案件的真正起因
美国猴子案件指的是美国田纳西州颁布禁止在课堂上讲授“人是从低等动物进化来的”法令,不管这件事是有多么荒诞,但我们就来说说美国猴子案件的起因,可以分为直接起因和间接起因这两个方面,直接起因就是经济问题。拉菲耶是一名来自于纽约的冶金工程师,在田纳西经营这一家不景气的煤铁公司,想要回转就必须找到某种公共广告打响效益。
1925年5月4日,拉菲耶决定参加一次善意的法庭试验,于是找到了瑞勒县联校董事会主席罗宾逊,就这样一起举世闻名的进化论审判案就此拉开了帷幕。当然美国猴子案件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这件事还涉及到政治与宗教包括哲学相融合方面的问题,当时美国第三届总统候选人布赖恩是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观点的著名代言人,还做过“《圣经》是真的吗?”这样的演讲,而这也对美国猴子案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在美国报界的努力下,布赖恩发表了“情愿不要报酬地参加这起庭审”的声明,让美国猴子案件得到升级,也使这起审判案的主题被拓宽了。被告方在纽约制定了相关的战略,希望这条“猴子法令”会被宣布为违背宪法。为了让人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进化论上,庭上特意当前位置:晌孙首页 历史 正文
美国猴子案件的真正起因,经济利益下的争锋对决
1925年美国猴子案件是轰动整个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性事件,对于进化论,虽然说你可能并不是非常熟悉,但是人类的进化史多少都会有所了解,但是美国针对此事立法,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事情,而美国猴子案件也正是
二、美国猴子案件的影响
就美国猴子案件来说,不论是该案件的起因还是经过是怎么样的,那些工作怠慢而又有着先入为主的观念的记者都会被凭法庭宣判之后达罗和斯科普斯的表态而迷惑和误导。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美国媒体对于该案件的报道都极度地偏离了原有的事实,没有准确、公正和全面的对该案件进行报道。
1927年1月27日,田纳西高等法院做出了“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并被斯科普斯所违犯”的终审判决。但是在美国猴子案件之后老此的影响并没有因为案件的结束而停止。在美国猴子案件上的媒体的偏见,不仅仅是影响了一般公众对于该案件的看法,也影响了史学家对于美国猴子案件的看法。
绝大多数的人们是在1955年以后的传奇舞台剧宴含链和电影、电视《空穴来风》的基础上了解这起案件的,但是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些剧本的序言是创作灵感虽由该案而生,但并不基于该案。因此,对于美国猴子案件,人们往往不能正确的认识,他们认为斯科普斯审判案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又一大经典案例,而事实上,《空穴来风》与斯科普斯审判案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起案件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在美国的公民中,相信创造论、支持在公立学校讲授创造论的都占至少半数以上,从而引发了诸如政教分离的问题。提醒人们进化论是将人与猴子联系在一起的理论。
美国猴子案件的影响
不论该案的起因、经过和主题怎样,对那些工作懈怠而又为先入之见所左右的记者来说,单凭法庭宣判之后达罗和斯科普斯的表态就足以迷惑与误导他们的判断和意见了。特别是达罗宣称:“我们在此尽了自己的全力,来击退一种正在滋生蔓延于近代世界的浊流,……即以宗教信条来验证科学上的每一个事实。”而斯科普斯则强调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将秉承学术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争到底。(,p.313)受此影响,媒体的普遍反应极大地偏离了其应有的事实、准确、公正及全面的原则,特别是对庭审主题的层次以及布赖恩的声音失察多多,甚至丧失了根本的洞察力卖桐。1927年1月15日,田纳西高等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即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并被斯科普斯所违犯。(,pp.469-472)但这次审判的影响,却远未就此结束。媒体的偏见,不仅影响了一般公众,而且影响到史家的看法。[13]而大多数人对该案的了解,仅是基于1955年以后的传奇舞台剧及电影、电视《空穴来风》。然而,极少有人注意到剧本的序言,即创作灵感虽由该案而生,但并不基于该案,“《空穴来风》不是历史”,而是基于“并不太远的”事件--一些史家主张就是1954年的麦卡锡(McCarthy)听证会。《空穴来风》的剧情,与闷手斯科普斯审判案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1]但在一般人看来,斯科普斯审判案简直就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又一大经典案例,甚至一点也不比1860年6月30日发生在英国牛津的威尔伯福斯大主教与赫胥黎之间的大辩论逊色。然而,当时及后来的科学界并未以此为荣--原因之一就是所谓的“内布拉斯加人”名声很臭,甚至进化论的教学水平也实际上是下降了。自审判案后至约1960年的差不多30年间,科学教材对进化论进行了极低调的处理,公众关于进化论的讨论也是平静的。直到1967-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直到现在,美国公众当中相信创造论、支持在公立学校讲授创造论的都占至少半数以上。[1]这已产生了许多中罩坦问题,如政教分离、在公立学校讲授有争议的课程以及科学家与公众沟通思想等等。
斯科普斯审判案之所以发起的代顿商战精神经历了周期性的兴衰,或已淹没在历史的烟尘之中,但该案的意义却超越了历史:1977年,其意义为美国官方所确认,即瑞勒县法院被辟为国家级历史景点;1988年以来,代顿的布赖恩学院与公益社团开始联手,特别是根据斯科普斯审判案卷1990年第三版的纪实性展览、演出和节日等,意在向世人纠正沿袭了65年的偏见。[1]人们对此反映之强烈、兴趣之浓厚,再一次向世人表明,斯科普斯审判案由于其主题、人物、宣传技巧、广泛的媒体和历史的兴趣以及曲折的遭际与谜一般的面目等等,依然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审判案”。19世纪50年代,“猴子审判案”被宝莱坞改编成舞台剧。1960年,此案被改编为电影《承受清风》 (inherit wind),并被奥斯卡奖提名。
什么是“猴子案件”?
“猴子案件”是怎么回事?它与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种类问题又有什么关系?让我们从100多年前的一场争论说起吧。
进化论的经典著作——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刚问世,英国教会里便吵吵嚷嚷,好像打翻了一锅热汤。他们咒骂该书有损人类尊严。因为《圣经》上明明说“上帝造人”,而此书却妄言人、猿同种,血脉相承,岂非大逆不道!
在英国科学协会召开的一次辩论会上,大主教勃甫司亲自出马,攻击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类人猿”的论断是亵渎神灵,甚至对坚决捍卫达尔文进化论的博物学家赫胥黎肆意侮辱道:“请问你,究竟是你的祖父还是你的祖母同无尾猿发生了亲属的关系?”
赫胥黎,这位自诩为“达尔文的斗犬”的博物学家,机智地还击了勃甫司的攻击:“我曾说过,现在我再重说一次,一个人没有任何理由为他的祖先是个无尾猿而感到羞耻饥竖。如果一个祖先使我在追念时感到羞耻的话,那他大概是这样的一个人:他有浮躁而善变的性情,他不满足于他在自己活动范围内所取得的令人怀疑的成功,而要插手他并非真正懂得的科学问题。结果只是以一种没有目的的辞令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而且用一些流利的但离题的议论,以及巧妙地利用宗教上的偏见,把听众的注意力由争论的真正焦点,引到别处去。”
赫胥黎的这一席话,博得了热烈的掌声;大主教勃甫司一下子像泄了气的皮球,悻悻地溜出了会场。
但桐笑是,斗争还在继续。“一帆风雨路三千”。真理往往是经过长期的斗争以后才确立的。到了20世纪20年代,又出现了一个举世闻名的“猴子案件”。
在美国田纳西州的达顿城,一个名叫斯科普斯的青年教师,在课堂上大胆地讲授了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猿的进化论思想,竟遭到学生家长的控告:散布异端,反对宗教,误人子弟。结果,这位进化论的宣传者在达顿城的广场上受到一群流氓的“审判”。这群流氓佩戴臂章,臂章上写着:“我们不是猴子,也决不允许把自己说成是猴子。”
天啊!有谁说过他们就是猴子呢?请听听当代卓越的生物学家褒班克是怎样答复这群流氓及充当后台的教会势力、金融寡头的吧。在美国旧金山的一座大教堂里,褒班克挤开做礼拜的人群,登上祭坛,义形于色地宣告:“朋友们,达顿城正在审判斯科普斯。是的,他们不是猴子,可是他们比任何一种猴子要坏上百万倍。”
今天,对达尔文的人类起源于猿的学说,举世公认。“猴子案件”这一历史冤案也终于平反昭雪。
大主教勃甫司失足在哪里?固然有宗教和政治原因,单从逻辑上分析,他们有意无意地混淆了集合概念与普遍概念的界限。赫胥黎准确地抓住这两个问题,揭露勃甫司在“巧妙利用宗教上的偏见”的同时,用“离题的议论”,“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
达尔文的进化论说的是“人类起源于类人猿”,勃甫司的非难却把“人类”与某一个人(“你的祖父或祖母”)混为一谈。“人类”这个概念与“你的祖父”或“你的祖母”是不能等同的,它们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同,“人类”称为集合概念,“你的祖父”与“你的祖母”则为两个单独概念。
什么是集合概念?目前我国逻辑学界有种种定义,有待探讨,我们姑且采取较流行的说法。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中国逻辑学会”就是一个集合概念。中国逻辑学会是由中国逻辑史研究会、西方逻辑史研究会、各省市逻辑学会等许多分会组成的集合体。每一个会员和分会与整个中国逻辑学会间的关系好比小齿轮、部件与整部机器之间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我们不可以说某个会员、某个分会是中国逻辑学会。整体与组成部分是相对而言的,反映整体的集合概念也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所谓普遍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可以包含许多的事物。例如,“人”是一个普遍概念,它的外延有许多:曹操、孙权、刘备……我们可以说:“曹操是人”,“孙权是人”,“刘备是人”。
所谓单独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是独一无二的事物。“1949年10月1日烂轮大”这个唯一无二的时间概念是单独概念;“复旦大学”反映的是世界上唯一无二的个体对象,也是单独概念;“第二座长江大桥”也是单独概念;珠穆朗玛峰是世界上最高的山峰,“世界上最高的山峰”是单独的概念。“最”有“极”、“无比”的意思,严格说来,带有“最”字的都是单独概念。因此,不是表示独一无二的对象概念,最好不要加上“最”。当然也有例外,李宁与童非都拿了单杠比赛的满分——10分,可以说他们各自都是最高分的获得者之一。搞清了什么是集合概念、普遍概念及单独概念,我们可以知道,“中国逻辑学会”是集合概念,“会员”是普遍概念,“张三”是单独概念。我们可以说“张三是会员”,但不可以说“张三是中国逻辑学会”。
从“中国逻辑学会”反映的是集合体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集合概念;从它的外延只有一个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一个单独概念。“中国逻辑学会”这个单独概念与“会员张三”这个单独概念,虽然都是单独概念,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不会混同。同样,说“人类起源于类人猿”,是说古今中外所有的人组成的整体是起源于类人猿,经历了几十万年演变。把“人类”偷换成某一个人当然是荒唐可笑的。
不少逻辑教科书把“森林”误当作仅仅是树的集合体的反映,其实,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的反映。既然森林由这么多的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集合体,“森林”当然是集合概念。森林的外延包括大兴安岭森林、小兴安岭森林……既然“森林”的外延有许多,因此“森林”是普遍概念,而“大兴安岭森林”才是单独概念,又是集合概念。
有的语词,既可以表达集合概念,也可以表达普遍概念。例如,有的年轻人为了论证自己是勤劳勇敢的,常常举出如下理由: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而我是中国人,这也是千真万确的。我们说你这两句话都讲得不错,分开来看都很符合实际,但是从这两句话却推不出你是勤劳勇敢的。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中的“中国人”是指的中国人的整体,是集合概念,而“我是中国人”中的“中国人”指的不是整体,它是一个普遍概念。中国人中的一个与所有中国人组成的集合体当然不是一回事。同一个词,在不同句子里,表达同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概念,这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来确定。
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有各种说法,若加以深入的考察,便发现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不合拍的。
本文姑且采用的是国内教科书中最有权威和最流行的定义——“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森林固然是集合体,谁能说树木就不是集合体呢?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的。如果说树木是集合体,树难道就不是集合体?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组成。按照上述标准,没有理由说“树”不是集合概念。
上述定义对组成集合体的部分的性质没有加以限制,因此作出的定义太宽。有的教科书便修正说:“所谓集合概念,就是把同类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据此,只有“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马匹”(一匹匹马组成)、“布匹”(一匹匹布组成)等才是集合概念。“森林”(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树”(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不同部分组成)便不是集合概念。但是,森林由大兴安岭、小兴安岭……一个个森林组成,树由许许多多植物细胞(不能说它们不是同类的个体)集合而成的,布由一条条纱组成。因此,没有理由说“森林”、“树”、“布”不是集合概念。
形式逻辑教科书上关于集合概念的定义有个共同特点,即企图把所有事物一刀切,一半是集合体,另一半是非集合体,从而把实体概念一分为二,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难以办到,因为类与集合体的区别并不表现在两个不同事物身上,而是一个事物从不同方面考察的结果。任何一个事物,当它与自己内部的各部分进行比较时,它是集合体;当拿它与别的事物比较时,就有同类不同类的问题。一个事物总是一身二任,它既是一个集合体,又是某类的一个分子。因此,在形式逻辑里,把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当作概念的一个种类划分出来是不恰当的。分类是概念产生的起点,也是直言判断和直言推理的基础。一个概念在反映它所对应的类时,不把这个类作为“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而是通过内涵反映这个类所有分子的特有公共属性,通过外延来反映这个类的所有分子。换句话说,概念的外延组成一个类,类中的每一个分子都是一个集合体。所以说,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体系不合拍。如果仅仅从“整体概念”相对于“部分概念”来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还是有一些实际意义的。
美国猴子案件的真正起因 经济利益下的争锋对决(2)
二、美国猴子案件的影响
就美国猴子案件来说,不论是该案件的起因还是经过是怎么样的,那些工作怠慢而又有着先入为主的观念的记者都会被凭法庭宣判之后达罗和斯科普斯的表态而迷惑和误导。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美国媒体对于该案件的报道都极度地偏离了原有的事实,没有准确、公正和全面的对该案件进行报道。
1927年1月27日,田纳西高等法院做出了“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并被斯科普斯所违犯”的终审判决。但是在美国猴子案件之后的影响并没有因为案件的结束而停止。在美国猴子案件上的媒体的偏见,不仅仅是影响了一般公众对于该案件的看法,也影响了史学家对于美国猴子案件的看法。
绝大多数的人们是在1955年以后的传奇舞台剧和电影、电视《空穴来风》的和桐余基础上了解这起案件的,但是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些剧本的序言是创作灵感虽由该案而生,但并不基于该案。因此,对于美国猴子案件,人们往往不能正确的认识,他们认为斯轮此科普斯审判案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又一大经典案例,而事实上,《空穴来风》与斯科普斯审判案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起案件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在美国唤滚的公民中,相信创造论、支持在公立学校讲授创造论的都占至少半数以上,从而引发了诸如政教分离的问题。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谁知道国外历史上有名的诉讼案件,审判..如猴子审判
迄今为止,在与进化论相关的社会事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数被称为“猴子审判”的斯科普斯案。据一位当时的观察家估计,有“大约2310份日报、13267份周刊、3613份月刊,至少392份季刊以及另外约500份包括双月刊、半月刊、三周刊在内的其他类型的杂志”报道了此次审判。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斯科普斯案从来不缺的就是关注。所以,关于滑型它的来龙去脉、社会影响、经验教训、重大意义等等,这里不用劳神,自然有那锋码些厚厚的大部头去研究、分析和讨论。我们需要弄明白的仅仅是:它凭什么可以称得上“严肃的闹剧”。
对于大部分中国人来说,1925年3月美国田纳西州通过的反进化论法案是不可理解的。该法案禁止享受公费的教师讲授“否定《圣经》中所教导的上帝创造人类的说法的任何理论”。这是一条严肃的法律条文,其中不含有任何恶作剧的成分。事实上,它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而是许多人持续努力的结果。众所周知,虽然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敌视进化论,但自1859年《物种起源》问世以来,诅咒进化论为基督教的邪恶敌人的声音便没有间断过,而在美国,这种声音在进入20世纪后更转化成了一浪高过一浪地寻求法律支持的实际行动。光是道义上取得胜利在许多敌视进化论的人看来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使用威严的法律来限制它的传播,只有这样,这个邪恶的假说对社会的危害才可能减到最低。这些令人敬畏的斗士不知疲倦地寻找着机会,1922年在肯塔基州议会,他们的提案只差一票便可通过。3年之后,他们在田纳西卷土重来并取得了成功。
但是,有人很快从这条法案中看到了那些令人不安的因素。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是一个以维护美国公民的基本自由尤其是学术自由为己任的民间团体,这个机构的精英们认为,一旦这条法案透露出来的危险倾向被无节银让哪制地滥用,美国人民的自由将笼上一层厚厚的阴影。这种倾向是:政府竟然可以根据某种偏见便动用国家的暴力机关来干涉人们研究和传授一种学说的权利。这显然与美国的宪法原则相违背。于是,他们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份挑战该法律的声明,招募一名志愿者并承诺提供法律援助和所需的费用。这名志愿者的身份当然应该是田纳西的公费教师,他将扮演的角色是因在课堂上讲授进化论而被起诉的当事人。
到目前为止,整个故事还说不上有多少戏剧性,接下来的进展就有了些喜剧的味道。看到美国自由联合会的声明后,田纳西州戴顿小镇上一名头脑灵活的商人(他是一个基督徒,但对进化论没有什么坏印象,反而对本州的反进化论法案感到厌恶)使对提高家乡知名度感兴趣的几位当地名流相信,如果这个判例能在戴顿举行,他们良好的愿望将会立即成为现实。在与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取得联系之后,这场人为导演的审判在他们的安排下按照法定的程序紧锣密鼓地展开了。首先,两名年轻的出庭律师自愿承担起公诉人的身份,负责将被告人起诉至法院;其次,约翰·斯科普斯(John Scopes)也欣然同意出任被告人的角色。斯科普斯不是一个专职的生物学教师,他教数学、物理和体育,只是在教生物学的校长生病时兼过生物课,当然他承认生物进化论。所有的计划几天之内就在一家药店中商议停当。5月9日,斯科普斯正式被指控;虽然通过证人(斯科普斯教过的几名学生)的证词,有人怀疑被告人是否真正在课堂上教授过进化论,但5月底,当地法庭仍然决定受理这一案件,并将开庭审理此案的时间定在7月10日。就这样,一场精彩的戏剧登上了20世纪的历史舞台。这时,一个积极参与筹划此次审判的戴顿人发出了这样的欢呼:“把戴顿置于地图上的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显然是一个准确的预言。
戴顿人的远见和热情为“猴子审判”增添了不少令人津津乐道的传奇,不过如果我们就此忽略本案中讼辩双方的严肃动机却是不够明智的。反进化论法案的支持者,也即是原告的代理人认定,达尔文的进化论把人降格为一种低等动物,而且赤裸裸地鼓吹生物界(而且显然也包括人类社会)中优胜劣汰的残酷竞争,它将那些纯洁的心灵引向邪路,因此它应该为文明社会中那些欺诈、剥削、掠夺等等暴行负责,禁止由广大纳税人供养的公费教师讲授这样一种邪恶的学说是理所当然的。而在发起这场诉讼的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来看,讲授和研究一种科学理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团体和机构都无权剥夺公费教师在课堂上讲授进化论的自由。双方维护自己的立场的态度都是坚定的、认真的。
需要注意的是,控辩双方的诉求是有微妙差别的。控方的逻辑是:进化论是一种不道德的危害社会的东西,所以它应该被禁止;而辩方的逻辑是:研究和讲授进化论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即使别人因为宗教上的原因而对它抱有偏见,那也不能对此种权利构成侵害。所以,进化论正确与否或是不是科学并非本案原初的主题,如果我们将“猴子审判”简单的理解为科学团体和宗教团体在法庭上为捍卫各自的真理而交锋是大错特错的。
然而,事情的发展最终将这场著名的审判演变成了——或者说在表面看起来是——一场关于真理的交锋。这其中有很多的因素,一个很关键的是,被告的支持者们认为,充分暴露对手在知识上的守旧和愚昧,彻底让他们在公众面前丧失声誉可能是更加有效的武器,尽管这一武器偏离了案件发起人的初衷。所以,被告的辩护律师坚持原告代理人威廉·詹宁斯·布莱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就《圣经》和进化论的有关问题接受质询。布莱恩曾经三次(1896、1900、1908)被提名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并且是1913-1915年间的国务卿,他因终身以下层人民代言人的身份自居而得到了“大平民”的称号。虽然尽了力,但这个“大平民”没能像通常一样获得对手的尊敬。大部分历史学家对于他在这次审判中的表现,更多的是遗憾和同情,尤其不幸的是,他在案件审结后的次日在睡梦中与世长辞。
“猴子审判”标志着美国20世纪初的反进化论运动达到了一个高潮。整个20年代,有20多个州讨论过类似的法案,最终在3个州(阿肯色和密西西比是另外两个)获得通过。这些条文享有美国法律的地位将近40年,它们被裁定违宪要等到60年代。不过,它们在法庭上被使用,“猴子审判”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斯科普斯被判有罪是必然的,因为他违反了法律。按照法庭的游戏规则,法律就是法律,错误的法律在被撤消之前也应该得到尊重。所以,原告打赢官司是人们早早就能预见的。不过,被告的支持者认为他们才是真正的胜利者。在他们看来,布莱恩的死具有一种象征意义:他所代表的那一类教条永远不会有复活的机会,不仅在生物学中,而且在人类社会的所有领域。下面这条距审讯不到半个世纪的评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具有代表性:
伴随这审讯而来的争论的性质进一步有力地证明了南方农业地区的保守性和它对外界批评的敏感,证明了这个地区许多宗教领袖的无知和这个地区在一般文化发展上的落后。这次审讯促成了全国范围的普遍反省,使局面发生了对宗教上的原教旨主义、对三K党和私刑不利的变化。这种反应一般来说是有利于教育过程和更加大胆地领导的。
但这样的结论多少是有些乐观和武断的,后来的研究者都注意到,在审判之后,美国流行的生物学课本都有些轻微的改动:进化论的内容和篇幅不同程度地都有删减。原因很简单,如果教材卖不出去,对出版商来说就是废纸。另外,“猴子审判”为缠绕生物学界整个20世纪的进化论和特创论的争执拉开了序幕。在接下来讨论这一争执的文章中,我们将发现,与这场著名的审判有关的许多问题,具有令人惊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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