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恶势力案被告均判无罪(黑河恶势力案被告均判无罪55125)

2023-03-14 1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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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恶势力案被告均判无罪(黑河恶势力案被告均判无罪55125)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件,13名被告再审被判无罪,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件,13名被告再审被判无罪,这样的判决是非常合理的 。

本次案件涉及的13人全部改判为无罪 ,针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后来的龙凤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的13人的罪名有的是事实不清,有的是证据不足 ,更有被告人没有构成犯罪行为 ,所以龙凤区法院全部改判了这13名被告人的罪行 。

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我们还可以知道经过再次的审判程序以后,杨明等13人均被判除了无罪,目前由于梁明和梁柱两人因为疫情原因在外地被隔离没有申请国家赔偿 ,其余的11人都向国家提出了赔偿的申请 。由于这起案件被我国相关的机关错误的审判 ,导致了无罪之人承受了不该承受的惩罚,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8年的五月八日,因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了,此后相关的人员被指控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以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等等一系列罪行 。当年的11月黑河市的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的判决,对相关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并且处以罚金(梁明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其他的12人分别被判处了不等的有期徒刑 ) 。

但是这13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 ,但是经过了中级法院的二审,这13名被告人仍然不满意,提出上述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最终这13名被告人获得了无罪的判决 。被告人与鸿鑫公司之间存在借贷的关系 ,由于该公司欠款不还 ,甚至还将被告人告上了法庭 。根据被告人描述:当时向该公司进行协商要款没有任何的结果,还导致被该公司诬陷以后判处有期徒刑 。

到目前为止,该公司仍然签被告人两千多万元,其中有工程款项,还有农民的工资 。此次的案件本来就是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但是有关的法院却判处被告人有罪,甚至是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样的处罚是非常的不合理的 。同时被告人提出上诉 不认同法院的判决,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事件的起因是在2018年黑龙江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梁明等13人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为由被一审,二审宣判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千七百万元不等的罚金。一、二审判决但梁明等人不服从判决,上诉到黑龙江最高人民法院,经黑龙江高院审理后:大庆中院将相关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人获得无罪判决。黑龙江高院的理由就是“梁明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笔者着来判决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存在债务纠纷。梁明等13人承包了鸿鑫公司一项,项目完成后,公司并未支付期工程款,也没有如期偿还向梁明等人的借款。根据有关消息,鸿鑫公司共计欠梁明等人2000多万元, 其中有工程款,有农民工工资,我自己也背了很多外债”。经查明,原告鸿鑫公司与被告梁明等人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因此梁明等人所采取的行动是为了争取到自己的合理合法的利益。

二、梁明等人并不存在非法手段索要债务。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梁明等人并未采取特别过激的索要手段。黑龙江高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给予判决。

因此综上所述,黑龙江高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是,梁明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案件中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赔偿之外更要法律追责

据当年新闻报道:2014年,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限责任公司开发项目,被告人梁明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该项目一期建筑工程施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梁明为首的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并非法拘禁他人,严重扰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当年11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一审判决,梁明等13人被判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千七百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 案的核心,是原告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已查明,鸿鑫公司与梁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长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偿还,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龙、魏欣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关键,则是被告人是否在债权追索过程中有非法拘禁等行为。现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鸿鑫公司索要财物及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纠正冤假错案是司法公正应有之义。经历宣判、申诉多轮反复,最终证明这是一起冤假错案,令13名被告和社会稍感欣慰。黑龙江高院指定异地重审,相关法院依法有错必纠,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坚守了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

      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作为2018年黑龙江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因媒体报道广为人知。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该案判决后梁明等13人一直坚持申诉。日前,黑龙江高院指定大庆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大庆中院将相关有罪判决撤销后,指令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审,梁明等13人获得无罪判决。

           目前,除梁明、梁柱兄弟二人因疫情受困外地尚未申请国家赔偿外,其余11人均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不容回避的是,纠错、赔偿不是该案的终点。

     问题要溯源,追责要到底。这起民间债务纠纷,如何演变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民间债权人讨债,如何一步步成了“恶势力”?哪些机构或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起何作用?哪些人该为这起冤假错案负责?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才能彰显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机制价值和长远意义。司法正义之所以构成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

      最高检人士谈到纠正错案时曾表示,涉及企业家之间的纠纷,司法机关介入民事纠纷,最后把一方当事人判刑了,容易造成相对隐蔽的错案。这为本案给出了一个专业视角,也提供了镜鉴:权力介入民事私域要慎之又慎,否则易为冤假错案提供滋生空间。

   还注意到一个新闻细节,当地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恶势力犯罪,爱辉区法院重审一审时,认为这一指控不当。双方的分歧,已经彰显案情疑点,但这起案件终以“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示人,背后是否有其他缘由?

错案的救济除了国家赔偿,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以“组合拳”强化法治威慑,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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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河首起恶势力案13名被告均判无罪,这起案件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黑龙江省黑河市开展了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活动,在这项斗争活动中发现了一起涉嫌13人的犯罪的团伙。这个团伙挂名某建筑公司,承包建筑工地进行了工程施工,而在施工之后却对这家房地产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并且还有非法拘禁等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房地产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当时判这13个人20年到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罚了1700万的罚金。

但在案件交由高院进行重审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细节与案件的事实不相符合。后来又继续调查,发现被告和原告的建筑公司存在着债务关系。这个建筑公司欠被判刑的主谋欠款,因为长期没有归还,所以被告就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要求这个建筑公司进行归还。

随后证实这13个人的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团伙作案的罪证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并加以释放。在这个案件中,当地法院还没有查清楚真相,就将13个人判刑,造成了冤假错案,针对真正的犯罪人员和无辜的人来说可以说是非常得不公平。也可见这个法院工作的失误和不认真。

之后,幸好由黑龙江省的高院进行了审理,纠正了这个冤假错案。令司法的公正而得以实现,没有诬陷无辜的人,但是这个案件所反映出来的不仅仅是纠错和赔偿问题。对被冤无辜人的造成的精神伤害以及好好的民事债务纠纷却变成了团伙作案,这其中的一些机构或者人扮演了哪些角色才能,只有查清楚,并让这些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才是真正地对这个冤假传负责,才能真正彰显法律的正义。对于当地司法机构人员,也同样需要进行纠察,保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清廉和公正,不应该让司法的公正被权钱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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