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童被挖眼案(山西男孩被挖双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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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童被挖眼案,有没有可能凶手盗穿张会英的紫色衣服作案?
警方有物证,带孩子血的紫色衣服。但是多人口供,张会英当天穿的是绿色的衣服,马尾头。据目前的报道来看张会英还根本没有时间作案。下班下午3点15分,以后搭摩托车去县城(有人证),到县城后在妹妹家(有人证)妹妹家出来去摸移动手机奖(有人证),坐车回家公交 (有人证),回家已经过了案发时间。下午6到7点。案发的时候她几乎都有人证他不在现场。警方现在就凭一件血衣就断定张会英是凶手未免太草率了吧。本人觉得1、有没有可能张会英指使他人干的,自己制造不在现场的证据。张会英是知情者,最后怕事情败露殃及帮凶,自杀来个死无对证。借给凶手衣服,起到麻痹路人,混淆试听,干扰侦破的作用,而自己却不在现场也没有作案时间。 2、不是斌斌的家人和人有仇,而是斌斌的伯父家和人有矛盾。凶手偷取张会英的衣服,挖去斌斌双眼,然后把证物藏在张会英家。一但被发现就是引发这2家的激烈的矛头,他好偷着乐。我觉得这种可能性非常大,也符合农村农民犯罪的心理特点。已经有简单预谋。如果是割去身体器官那么需要带刀,那比较麻烦和容易暴露,挖眼睛可以用树枝也可以直接用甚至石头,比较方便。如果从这方面考虑的话我觉的凶手很可能是养鸡场的人干的。张会英为人木纳,不善言语,这样的人不会有什么深仇大恨的对头。也许因为和人因为鸡毛蒜皮的事起了争执,对方怀恨在心(农村妇女往往因为几句不中听的话就怀恨在心,表面上一点也看不出来)。因为是同事所以对张会英的个人衣着和家庭情况和亲戚有所了解,所以偷取张的衣服,故意染上鲜血,(如果我是凶手我绝对不会穿我经常穿的衣服,案后肯定处理掉,除非我太穷,舍不得那衣服)放入张家。就算张会英能洗脱罪名,估计也要恶心一辈子。就算找不到真凶,斌斌的家人也会恨张会英家一辈子。张会英自杀很有可能是觉得自己和这事有瓜葛,(可能有人暗示,比如哇你亲戚家出大事了,警察会不会怀疑你啊什么的,而且媒体报道提到斌斌说伯母,因为张会英很少去斌斌家,凶手可能冒充张会英,可能在欺骗小孩的时候说斌斌我是你伯母,你家打麻烦将吗,带我去好吗,因为斌斌也很少看见伯母,印象不深。我觉得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斌斌刚开始说是伯母后来又否认了)但是有没有什么证据和思路,本来就精神有毛病,脑袋一热就自杀了。有人说偷衣服很难,一个熟人到你家看见没人在你的衣柜里拿件衣服会很难吗。如果有人就说来找张会英的,如果没人就拿走。农村不象城市,随手关门的,家里一个人没有门开着的比比皆是。熟人走家串门聊天是经常有的事情。
以上都是个人看报道的猜测和臆断,仅供参考。
山西五岁男孩被挖眼,凶手究竟是谁?
肯定是他的伯母啊,如果是凶手为什么对小孩子下手,如果是卖器官为什么把眼球扔在孩子旁边的草地上,为什么凶手对他下手,他不挣扎,可能是他认识的熟人,所以常人也不被怀疑。再说他的伯母经常在屠宰场杀鸡,血腥场面经常见,对小孩挖眼球也见怪不怪。只不过他没想到时候的影响这么大,只好畏罪自杀。
把人眼睛挖出来要判多少年?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1、故意伤害赔偿
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构成残疾的还会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
2、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
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4、区分
(1)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
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打击的部位、强度、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害罪
山西男童被挖眼事件的结果?
关于案情,9月3日临汾警方宣布备受关注的汾西“8·24”伤害儿童案告破,凶手是此前已跳井自杀的孩子伯母。但是这一结果受到广泛质疑。关于男童,9月10日顺利在深圳接受植入义眼手术,术后状况良好,已可下床活动,会继续留院约4至8个星期,再植入胶制义眼片
[img]五湖失踪小孩找到了吗?听说找到被人挖了眼睛
山西男童被挖眼案续:警方悬赏10万缉拿凶手
新华社消息8月27日下午,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对“8·24”伤害儿童案提供重要线索直接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8月24日傍晚,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发生一起伤害儿童恶性案件,一名6岁男童被骗至野外,犯罪嫌疑人采取残忍手段致其双眼严重受伤。案件发生后,山西警方高度重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目前,案件正在侦破之中。
据男孩父母介绍,事发当日22时许,在离家不远的野地里发现满脸鲜血、眼珠已被挖去的小男孩,但眼角膜已不见。据男童亲属介绍,当地警方已在事发现场找到小孩的眼珠。据孩子自己回忆,嫌疑人疑似一名操外地口音妇女。
据山西省眼科医院办公室主任杨彩珍介绍,目前,经过院方的全力的抢救,男童已无生命危险,但基本确定已经失明,下一次具体的手术时间还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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