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眼男童(挖眼男童的小说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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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眼睛挖出来要判多少年?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1、故意伤害赔偿
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构成残疾的还会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
2、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
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4、区分
(1)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
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打击的部位、强度、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害罪
五湖失踪小孩找到了吗?听说找到被人挖了眼睛
山西男童被挖眼案续:警方悬赏10万缉拿凶手
新华社消息8月27日下午,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对“8·24”伤害儿童案提供重要线索直接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8月24日傍晚,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发生一起伤害儿童恶性案件,一名6岁男童被骗至野外,犯罪嫌疑人采取残忍手段致其双眼严重受伤。案件发生后,山西警方高度重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目前,案件正在侦破之中。
据男孩父母介绍,事发当日22时许,在离家不远的野地里发现满脸鲜血、眼珠已被挖去的小男孩,但眼角膜已不见。据男童亲属介绍,当地警方已在事发现场找到小孩的眼珠。据孩子自己回忆,嫌疑人疑似一名操外地口音妇女。
据山西省眼科医院办公室主任杨彩珍介绍,目前,经过院方的全力的抢救,男童已无生命危险,但基本确定已经失明,下一次具体的手术时间还未确定。
[img]山西男童被挖眼事件的结果?
关于案情,9月3日临汾警方宣布备受关注的汾西“8·24”伤害儿童案告破,凶手是此前已跳井自杀的孩子伯母。但是这一结果受到广泛质疑。关于男童,9月10日顺利在深圳接受植入义眼手术,术后状况良好,已可下床活动,会继续留院约4至8个星期,再植入胶制义眼片
郭斌的人物事件
6岁男童玩耍时,被一外地口音妇女骗走挖眼
由于受伤男童斌斌的父母情绪激动,无法接受采访,媒体采访了斌斌的姑父郭某。郭某告诉说,2013年8月24日晚六点钟,斌斌当时正在邻居家门口玩耍,,当时一个说外地话的女人叫他,说斌斌你上来,斌斌便跟了过去。
“听孩子说,当时那名妇女抱着他就走,抱了一会儿抱不动
了,就让孩子自己跟着走。斌斌说:“ 我不跟你走,我要去找我妈。 这个妇女就恐吓斌斌: 你再哭我就挖掉你的眼睛。 ”郭某说。结果犯罪嫌疑人残忍地挖掉了孩子的双眼。
2013年8月24日晚7点左右,斌斌的父母发现孩子没有回家,便去邻居家询问,邻居家的孩子说斌斌已经走了。由于当时天还没有黑,斌斌的父母以为孩子可能又去别的地方玩了,天黑了便会回家。
然而天黑了之后,斌斌还没有回家。这时候,斌斌的家人们开始着急,并发动亲戚朋友和邻居们出门寻找。然而,四处都找遍了也没有见到孩子的踪影。当晚11时左右,一个出门抓蝎子的老人告诉孩子的父母,自己在一个山沟里,仿佛看到一个孩子在那里躺着。当晚11时30分左右,斌斌的父母闻讯后立即赶到老人所描述的地点,并在那里找到了斌斌。
孩子被发现时,意识还清醒
据郭某称,从孩子的家到那个荒地走路约二三十分钟。荒地方圆200多米没有住户,荒地上有坡有沟。“发现孩子的时候,孩子意识还清醒,他爸爸喊他,他还回应了。”
斌斌的亲人在找到斌斌后,看到孩子一身的血,亲人们以为是孩子自己从坡上摔下来跌伤所致,就抱着孩子到了汾西县人民医院。然而,在给孩子做完了脑部CT后,医生告诉孩子的父母,孩子双眼的眼珠已经整个没有了。听了医生的话,斌斌的父母马上报警,并连夜带着斌斌赶到了山西省眼科医院。
“当时孩子的眼部往外翻着,肿得像鸡蛋一样。但是除了眼睛,孩子的全身没有一点伤。”
男童回忆
“那个女人说 ‘郭斌,跟我走
在赶往太原途中,小郭斌恢复意识,并说当晚是有人把他抱走,然后用东西抠
他的眼睛。“那个女人说 ‘郭斌,跟我走,这是郭斌被害前唯一的记忆。
另据小郭斌自己描述,嫌疑人可能为一名外地口音妇女,警方请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据小郭斌的亲属说,刑警队已在事发现场找到小孩的眼珠,但眼角膜失踪。
山西警方悬赏10万元
案件发生后,山西警方高度重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案件正在侦破之中。公安机关希望广大群众配合公安机关,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力争尽快侦破此案。
2013年8月27日下午,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对“8·24”伤害儿童案提供重要线索直接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013年9月2日,汾西县警方专案组已经撤出包括警犬在内的大部分警力,警方已发现重要情况,案件侦破不会太久。 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受害男童郭某的伯母张会英(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系山西省汾西县对竹镇乔家庄人,生前在汾西县永安镇某养殖厂打工),该犯罪嫌疑人已于8月30日在自家院内跳井自杀。香港专家:被挖眼男童有望以电子眼恢复视力
香港眼科专家林顺潮表示,被挖去眼球的6岁山西男童小斌斌,仍有机会通过“电子眼”恢复视力。
香港眼科医生林顺潮2013年9月1日在深圳表示,愿意为其提供双目免费植入义眼。
2013年9月2日上午,林顺潮在电台节目中表示,一队医疗专家已抵达山西,探望小斌斌。他失去眼球,右边眼腔骨破裂,幸好暂时并无受感染迹象。而他的视力系统已发育,他有机会透过植入“电子眼”恢复视力。他表示,当男童的家人知道后,充满希望。
男童被挖眼案 犯罪动机是什么
关键证据是:在犯罪嫌疑人张会英的衣服上,多处检验出受害男童郭某的血迹,同时从这件衣服上,检验出张会英的DNA。
现实中,很多犯罪动机,确实是很难一眼看穿的。犯罪的攻击行为可分为几种类型,包括直接攻击、转向攻击、替代攻击、扩大攻击等。直接攻击外人很容易看明白,就是针对性很强的一对一,你得罪了我,我就要报复你。其他类型,相对来说就比较隐蔽。如这位伯母确为凶手,我判断这就属于转向攻击类型,她把对别人的不满,转向到了孩子身上。但她内心真正攻击的对象究竟是谁,原因是什么,目前尚未看到很清晰的材料公布。
一般来说,犯罪之前都会有各种先兆。比如,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和什么人争吵过,有没有什么言行失常之处?此前有报道说,受害人一家2006年就从农村搬到县城,与犯罪嫌疑人来往不多。既然交集不多,那可能引发冲突的矛盾或许不难查找。曾有分析说,可能是两家因赡养老人起了矛盾,后来却遭男童父亲否定。但这挖眼之举,不可能无缘无故,一定还有未被发现的蛛丝马迹。
也有一些报道,提到嫌疑人受惊后容易胡言乱语,神神鬼鬼,且得过癫痫等,有人推测嫌疑人会否在处于精神疾病的情形下作案?但从嫌疑人隐藏证据、没有参与抢救孩子、回答警察笔录很清醒等迹象来看,和一般精神疾病作案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利益往往是引发各种激烈冲突的导火索,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挖眼案虽是极端个案,但查清凶手的犯罪动机,或许能发现一些普遍的矛盾,对社会治安防控更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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