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事厅(黑龙江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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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运营政策和实施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省(回省)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壹』 2019年黑龙江省新闻系列中级职称评定要求
可以归纳为这么几种要求,学历,任职时间,外语,计算机,发表期刊论文。其中论文需要两篇,要提前准备,大概提前半年到一年
『贰』 黑龙江省评中级职称的条件是什么
看说明专业的 一般本专业本科毕业 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3年 其他条件不存在达不到的问题
『叁』 请问谁知道黑龙江省卫生经系统中级职称申报评定时间和条件
每年的九月份开始评审,每年的12月报考职称英语,三月底考试
『肆』 2012黑龙江省晋升中级职称评定标准
省里今年英语线40分,有英语四级证免考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伍』 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平地评价农业系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结合农业系列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农业系列划分为六类专业:
一、农艺专业
二、畜牧专业
三、兽医专业
四、农机工程专业
五、水产工程专业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农艺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以及从事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
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
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机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机工程科学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村能源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技术开发、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农艺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畜牧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兽医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产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村能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申报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被聘助理农艺师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农艺师任职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机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三、学历破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农艺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12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17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
1、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16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2、后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第八条外语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比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科研、生产等技术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三)具备运用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科研及生产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加县级以上科研、推广、鉴定等项目一项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撰写县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并获鉴定的。
(三)在技术工作中,为本部门做出贡献,取得成效的主要完成者。
(四)能够指导助理农艺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与成果
(一)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市地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2、独立承担完成中、小型技术改造、开发等项目一项以上,并投入应用。
3、主持推广、生产、经营、开发等技术项目,其经济效益应有县级以上评价证明材料。
4、在农业执法工作中,较好地做到了农业政策、法规的解释、运用,处理法规执行中的争议、仲裁,进行有效的技术监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撰写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地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
2、市地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或获奖论文二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专著、译著、教材等(公开发行并本人撰写l万字以上)。
第十条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与协调的有关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和独到见解。
(三)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科研、生产、鉴定、推广等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或所在市地重点科研、推广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曾主持省、部级科研、鉴定、推广等项目一项或市地级项目二项以上者。
(三)主持不同类型的新品种、新技术成果的引进、试验和推广不少于一项。
(四)曾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市地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并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技术工作中,为本地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六)能够指导农艺师工作,审核其技术成果。
三、业绩与成果
(一)获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4、获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二)撰写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国家级和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各一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两篇为第一作者。
2、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获奖论文三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专著、译著、教材等(公开出版发行的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陆』 求:黑龙江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img]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3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三)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局)。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就业、失业统计工作。
(六)人才流动开发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人员调配事宜;承办中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负责承办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与协调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及外省(市)机构和组织在我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省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状况、人力资源交流情况的统计发布。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各部门及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团职及以下)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指导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拟订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的选拔及服务工作,负责省长特别奖的实施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承办中省直在哈企业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审核中省直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牵头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省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人员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中省直驻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协调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省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及组织鉴定工作;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拟订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监督考核办法;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十六)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十七)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十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省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参与非工伤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对基金实施监管;承担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状况统计、信息资源网络化管理;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省属以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
(二十二)技工教育处。
拟订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事宜;指导技工院校招生、推荐就业、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十三)公共就业服务处。
指导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就业政策的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拟订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省直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负责就业服务信息的管理宣传工作。
(二十四)基层工作指导处。
拟订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工作及仲裁调解和维权工作;负责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五)创业指导处。
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创业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及创业培训师资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担创业促就业的信息建设工作。
(二十六)职位管理处。
承担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法规,起草重要文件;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审核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考试录用处。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考试科研课题的研发和项目的实施工作;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承担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地市县乡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度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二十八)考核奖惩处。
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人员,指导和协调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表政府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二十九)培训与监督处。
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三十)外国专家工作处。
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外国专家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十一)引智项目管理处。
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工作;拟订年度引进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引智工作经验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引智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引进智力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
(三十二)对外合作与对俄工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负责实施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人才智力工作;负责实施年度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智力项目和培训计划。
(三十三)信访工作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
(三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黑龙江省人事厅职称查询
网上查不到的,2000以前的职称都不能查到,那时侯的职称有好多都是企业评的是没法查的。不过国家还是认可的。除非是注册的职称后期审核过才能查到。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工作。
职称查询方法:
有些地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般不能在网上查询,即便您满足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办理的职称也是不行的,跟河北完全不同,所以说在当地比较权威的方法就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按照“谁发证谁鉴定”的原则办理,就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谁办的你找谁,谁给你发证,你找谁。
在河北省来说也是支持这种方法的,就是说因为目前中级职称网上查询的时候问题挺多,很多人才也被假的工程师职称查询系统骗过,所以说易为职称建议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直接到人社局的窗口查询的,这种方法最靠谱。
黑龙江省高级档案员申报条件?
A. 黑龙江省考报考要求有哪些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同学你好,
(一)招考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11、2012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不含“村村大学生培养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基层公益岗位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项目生”)。
3、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4月13日至1995年4月13日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4月13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和法检系统部分职位的,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法警的年龄、身体条件及政审条件;
(10)项目生报考必须是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B. 申报正高档案职称(研究馆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毕业(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并从事馆员工作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并从事馆员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含研究生结业、第二学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5年,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6年以上;
(5)取得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四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档案专业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完成一个档案馆、档案室晋升省二级或国家二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编研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其成果已经受益单位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 *** 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5)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单位、本地区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附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并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在省部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3)在省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4)在国家档案学会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省档案学会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的文章,可计入论文数量.
评审参考条件:
专业理论知识方面: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2.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工作能力与实践方面,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3个以上主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完成2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突出;
(2)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4)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5)具有编审本专业大专以上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2期以上.
C. 请问大神,初级档案员如何评定在哪儿能办理
档案管理初级职称助理馆员;
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这 8项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6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
档案管理职称分三级:
1. 初级,助理馆员;
2. 中级,馆员;
3. 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研究馆员(正高);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助理档案管理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2. 档案管理师:
(1)已通过助理档案管理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 高级档案管理师:
(1)已通过档案管理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D. 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平地评价农业系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结合农业系列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农业系列划分为六类专业:
一、农艺专业
二、畜牧专业
三、兽医专业
四、农机工程专业
五、水产工程专业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农艺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以及从事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
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
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农机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机工程科学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村能源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技术开发、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农艺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畜牧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兽医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产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村能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申报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被聘助理农艺师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农艺师任职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机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三、学历破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农艺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12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17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
1、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16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2、后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
第八条外语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比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科研、生产等技术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三)具备运用本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科研及生产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加县级以上科研、推广、鉴定等项目一项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撰写县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并获鉴定的。
(三)在技术工作中,为本部门做出贡献,取得成效的主要完成者。
(四)能够指导助理农艺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与成果
(一)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市地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2、独立承担完成中、小型技术改造、开发等项目一项以上,并投入应用。
3、主持推广、生产、经营、开发等技术项目,其经济效益应有县级以上评价证明材料。
4、在农业执法工作中,较好地做到了农业政策、法规的解释、运用,处理法规执行中的争议、仲裁,进行有效的技术监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撰写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地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
2、市地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或获奖论文二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专著、译著、教材等(公开发行并本人撰写l万字以上)。
第十条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与协调的有关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和独到见解。
(三)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科研、生产、鉴定、推广等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或所在市地重点科研、推广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曾主持省、部级科研、鉴定、推广等项目一项或市地级项目二项以上者。
(三)主持不同类型的新品种、新技术成果的引进、试验和推广不少于一项。
(四)曾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市地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并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技术工作中,为本地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六)能够指导农艺师工作,审核其技术成果。
三、业绩与成果
(一)获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一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4、获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二)撰写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国家级和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各一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两篇为第一作者。
2、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获奖论文三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专著、译著、教材等(公开出版发行的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 申报初级档案职称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报对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就不行)
2、初定职称级别及条件:(不同学历评定时间不一样)
(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初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再初定“助理级职称”;
(2)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硕士学位获得者,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3、需提供材料:
(1)拟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初级职称申报】
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相关专业类别】
(1)建筑工程类:工民建、 土木工程、 土建工程、 园林工程、 建筑管理、 建筑施工、 建筑装饰、 建筑设计、 市政测量、 安全工程 、建筑预算、 给排水、 建筑艺术设计、 腐蚀与保护、 水暖与保护、 水暖热能、 水电安装、 铁路桥梁、 造价工程等专业。
(2)经济类:会计、 经济、 统计等专业 。
(3)机械机电类:机械机电、 锅炉、 设备安装、 水利电力、 电气、 电子等专业 。
F. 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报流程
(一)准备材料
按申报职称的规定提前准备好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
1、证件证明类
(1)学历证明(统考毕业学历、继续教育学历等);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工作经历材料
(1)规定数量的任职年限;
(2)编辑或撰写过馆藏内容、检索工具、史料文摘、著录标引等;
(3)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4)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和任职期满考核表。
(二)提出申请
1、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报相应等级职称评审的申请。
2、领取当地职改办或学校制发的《XXX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3、按要求填写《评审表》,《评审表》第一页会有填表说明,仔细阅读后再填写。
4、由本部门或单位签写工作评价和评审意见
(三)递交评审材料
(四)参加答辩
破格提拔的需要递交答辩材料,并参加评审答辩。
以上申报职称的程序为一般程序,可能与实际操作不完全一致。
(6)黑龙江省高级档案员申报条件扩展阅读
作用意义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
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它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G. 黑龙江档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尤其是论文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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