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童被挖眼案(山西男童挖眼案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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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失踪小孩找到了吗?听说找到被人挖了眼睛
山西男童被挖眼案续:警方悬赏10万缉拿凶手
新华社消息8月27日下午,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对“8·24”伤害儿童案提供重要线索直接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8月24日傍晚,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发生一起伤害儿童恶性案件,一名6岁男童被骗至野外,犯罪嫌疑人采取残忍手段致其双眼严重受伤。案件发生后,橘肆老山西警方高度重视,省、雹配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目前,案件正在侦破之中。
据男孩父母介绍,事发当日22时许,在离家不远的野地里发现满脸鲜血、眼珠已被挖去的小男孩,但眼角膜已不见。据男童亲属介绍,当地警方已在事发现场找到小孩的眼珠。据孩子自己回忆,嫌疑人疑似一名操外地口音妇女。
据山西省眼科医院办公室主任杨彩珍介绍,目前,经过院方的全力的抢救,男童圆升已无生命危险,但基本确定已经失明,下一次具体的手术时间还未确定。
山西男童被挖眼案,有没有可能凶手盗穿张会英的紫色衣服作案?
警方有物证,带孩子血的紫色衣服。但是多人口供,张会英当天穿的是绿色的衣服,马尾头。据目前的报道来看张会英还根本没有时间作案。下班下午3点15分,以后搭摩托车去县城(有人证),到县城后在妹妹家(有人证)妹妹家出来去摸移动手机奖(有人证),坐车回家公交 (有人证),回家已经过了案发时间。下午6到7点。案发的时候她几乎都有人证他不在现场。警方现在就凭一件血衣就断定张会英是凶手未姿乱免太草率了吧。本人觉得1、有没有可能张会英指使他人干的,自己制造不在现场的证据。张会英是知情者,最后怕事情败露殃及帮凶,自杀来个死无缓察对证。借给凶手衣服,起到麻痹路人,混淆试听,干扰侦破的作用,而自己却不在现场也没有作案时间。 2、不是斌斌的家人和人有仇,而是斌斌的伯父家和人有矛盾。凶手偷取张会英的衣服,挖去斌斌双眼,然后把证物藏在张会英家。一但被发现就是引发这2家的激烈的矛头,他好偷着乐。我觉得这种可能性非常扰册茄大,也符合农村农民犯罪的心理特点。已经有简单预谋。如果是割去身体器官那么需要带刀,那比较麻烦和容易暴露,挖眼睛可以用树枝也可以直接用甚至石头,比较方便。如果从这方面考虑的话我觉的凶手很可能是养鸡场的人干的。张会英为人木纳,不善言语,这样的人不会有什么深仇大恨的对头。也许因为和人因为鸡毛蒜皮的事起了争执,对方怀恨在心(农村妇女往往因为几句不中听的话就怀恨在心,表面上一点也看不出来)。因为是同事所以对张会英的个人衣着和家庭情况和亲戚有所了解,所以偷取张的衣服,故意染上鲜血,(如果我是凶手我绝对不会穿我经常穿的衣服,案后肯定处理掉,除非我太穷,舍不得那衣服)放入张家。就算张会英能洗脱罪名,估计也要恶心一辈子。就算找不到真凶,斌斌的家人也会恨张会英家一辈子。张会英自杀很有可能是觉得自己和这事有瓜葛,(可能有人暗示,比如哇你亲戚家出大事了,警察会不会怀疑你啊什么的,而且媒体报道提到斌斌说伯母,因为张会英很少去斌斌家,凶手可能冒充张会英,可能在欺骗小孩的时候说斌斌我是你伯母,你家打麻烦将吗,带我去好吗,因为斌斌也很少看见伯母,印象不深。我觉得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斌斌刚开始说是伯母后来又否认了)但是有没有什么证据和思路,本来就精神有毛病,脑袋一热就自杀了。有人说偷衣服很难,一个熟人到你家看见没人在你的衣柜里拿件衣服会很难吗。如果有人就说来找张会英的,如果没人就拿走。农村不象城市,随手关门的,家里一个人没有门开着的比比皆是。熟人走家串门聊天是经常有的事情。
以上都是个人看报道的猜测和臆断,仅供参考。
把人眼睛挖出来要判多少年?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1、故意伤害赔偿
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构成残疾的还会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
2、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
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棚返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洞誉。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4、区分
(1)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
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链颤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打击的部位、强度、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害罪
郭斌的人物事件
6岁男童玩耍时,被一外地口音妇女骗走挖眼
由于受伤男童斌斌的父母情绪激动,无法接受采访,媒体采访了斌斌的姑父郭某。郭某告诉说,2013年8月24日晚六点钟,斌斌当时正在邻居家门口玩耍,,当时一个说外地话的女人叫他,说斌斌你上来,斌斌便跟了过去。
“听孩子说,当时那名妇女抱着他就走,抱了一会儿抱不动
了,就让孩子自己跟着走。斌斌说:“ 我不跟你走,我要去找我妈。 这个妇女就恐吓斌斌: 你再哭我就挖掉你的眼睛。 ”郭某说。结果犯罪嫌疑人残忍地挖掉了孩子的双眼。
2013年8月24日晚7点左右,斌斌的父母发现孩子没有回家,便去邻居家询问,邻居家的孩子说斌斌已经走了。由于当时天还没有黑,斌斌的父母以为孩子可能又去别的地方玩了,天黑了便会回家。
然而天黑了之后,斌斌还没有回家。这时候,斌斌的家人们开始着急,并发动亲戚朋友和邻居们出门寻找。然而,四处都找遍了也没有见到孩子的踪影。当晚11时左右,一个出门抓蝎子的老人告诉孩子的父母,自己在一个山沟里,仿佛看到一个孩子在那里躺着。当晚11时30分左右,斌斌的父母闻讯后立即赶到老人所描述的地点,并在那里找到了斌斌。
孩子被发现时,意识还清醒
据郭某称,从孩子的家到那个荒地走路约二三十分钟。荒地方圆200多米没有住户,荒地掘册派上有坡有沟。“发现孩子的时候,孩子意识还清醒,他爸爸喊他,他还回应了。”
斌斌的亲人在找到斌斌后,看到孩子一身的血,亲人们以为是孩子自己从坡上摔下来跌伤所致,就抱着孩子到了汾西县人民医院。然而,在给孩子做完了脑部CT后,医生告诉孩子的父母,孩子双眼的眼珠已经整个没有了。听了医生的话,斌斌的父母马上报警,并连夜带着斌斌赶到了山西省眼科医院。
“当时孩子的眼部往外翻着,肿得像鸡蛋一样。但是除了眼睛,孩子的全身没有一点伤。”
男童回忆
“那个女人说 ‘郭斌,跟我走
在赶往太原途中,小郭斌恢复意识,并说当晚是有人把他抱走,然后用东西抠
他的眼睛。“那个女人说 ‘郭斌,跟我走,这是郭斌被害前唯一的记忆。
另据小郭斌自己描述,嫌疑人可能为一名外地口音妇女,警方请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据小郭斌的亲属说,刑警队已在事发现场找到小孩的眼珠,但眼角膜失踪。
山西警方悬赏10万元
案件发生后,山西警方高度重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案件正在侦破之中。公安机关希望广大群众配合公安机关,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力争尽快侦破此案。
2013年8月27日下午,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对“8·24”伤害儿童案提供重要线索直接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013年9月2日,汾西县警方专案组已经撤出包括警犬在内的大部分警力,警方已发现重要情况,案件侦破不会太久。 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受害男童郭某的伯母张会英(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系山西省汾西县对竹镇乔家庄人,生前在汾西县永安镇某养殖厂打工),该犯罪嫌疑人已于8月30日在自家院内跳井自杀。香港专家:被挖眼男童有望以电子眼恢复视力判贺
香港眼科专家林顺潮表示,姿码被挖去眼球的6岁山西男童小斌斌,仍有机会通过“电子眼”恢复视力。
香港眼科医生林顺潮2013年9月1日在深圳表示,愿意为其提供双目免费植入义眼。
2013年9月2日上午,林顺潮在电台节目中表示,一队医疗专家已抵达山西,探望小斌斌。他失去眼球,右边眼腔骨破裂,幸好暂时并无受感染迹象。而他的视力系统已发育,他有机会透过植入“电子眼”恢复视力。他表示,当男童的家人知道后,充满希望。
山西被挖双眼男童,可怜的他为什么会被挖眼是什么原因
案情分析 罪犯如果是一个从来没有从事过医学手术职业的人 是不可能完好的取出双眼的 如果没有麻醉药 小孩很可能疼死 仇人的话不可能挖两只眼 一只足矣慰藉 因为她没那么好的心理素质 和手艺
凶犯特征:一、受过外科手术训练,且经验较为丰富。二、有接触并使用麻醉药物的棚正察渠道和能力。三、能快速实施犯罪并转移,系多人作案,有交通工具。四、犯罪车 辆有保存人体器官设备,案犯同时精通相关技术并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五、案犯有能力和条件实施灭口,但未实施。六,熟悉被害人情况,从而迅速实施犯罪并逃离。
初步判断如下:案犯一人以上,其中,至少主犯一人,从犯一人。主犯A:女性,年龄四十岁左右,30岁以上,受过专业医学训练,并有长期外科手术及医科从业经验,案犯工作或居住地点不超过案发地点半径100平方公里,有稳定社会关系及社会地位。反侦查能力较弱。
这个案子不能速破,该地链茄公安局长可以自尽雪耻了。
不认识被害的孩子,这里求所有人,我们清察干点有用的,别骂架了,我给大伙磕头。此案必破,此犯必捕。全民推理,全民关注,全民搜索,为孩子申冤!!!!
2014年时事热点
1、慈善法开门立法 国家与社会积极衡稿哗互动
2014年,社会各方群策群力、有序参与慈善立法,向牵头起草的全国人大内司委积极提供慈善立法的材料和观点,多所高校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机构自发组织、主动提交了7个民间立法草案稿。
中国灵山慈善公益促进会于年底组织了清华、北大等5家慈善法民间版本研讨会,邀请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有关敬贺人员出席,将社会参与的开门立法推向高潮。2014年慈善法开门立法展现了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效果和价值,为中国的立法史记下重要一页。
2、暴力恐怖事件和恶性犯罪
暴力恐怖事件和恶性犯罪咐行引发社会不安,受到官民一致的严正谴责。2014年3月1日夜晚昆明火车站的暴恐事件,是几十年来第一次在内地非民族地区公众场所针对平民百姓的较大规模恐怖袭击。
虽然此后乌鲁木齐早市恐怖袭击的死亡人数更多,但还是美丽春城的这个恐怖之夜在网上引起了更大的心理震撼。以此为拐点,政府反恐举措凝聚了全社会的高度认同和拥护。
3、邪教故意杀人案
28山东招远邪教故意杀人案,让基层隐而不彰的邪教问题进入主流社会的视野。此前山西临汾6岁男童被伯母挖眼事件,也被疑为有邪教背景。
4、公众人物的失德事件近年来持续发酵,转型期社会的道德伦理引发社会反思。2014年有柯震东、房祖名在京吸毒事件,还有其他文艺界名人吸毒嫖娼案,以及曾经困扰了红十字会3年的郭美美参与性交易和网络赌球被刑拘。这些公众人物伦理操守的得失,对年轻网民来说是人生观、价值观的样本警醒。
5、壹基金、天使妈妈遭质疑 公信力建设任重道远
近两年,嫣然基金、壹基金、天使妈妈等透明度较高的专项基金或基金会相继陷入网络曝料或质疑风波,其日常运作和公众信任深受影响。这些质疑已超越信息披露的范畴,将公民教育的问题摆到了慈善行业面前。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盘点“2014年度十大慈善热点事件”
人民网--2014年网络热点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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