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增值税与简易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分录)
一、增值税基本知识1、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分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只能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且服务内容属于可抵扣增值税范围内的,其他(开具给绝大部分业主)均开具
一、 增值税基本知识
1、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分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只能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且服务内容属于可抵扣增值税范围内的,其他(开具给绝大部分业主)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3、每月月底前必须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金认证,进项税金认证期限为180天,超期不得抵扣。一般进项税额要抵扣需满足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四流合一 。
4、企业要减轻税负,应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商和供应商,这样企业才可以通过进项抵税,降低税负,提升效益。
二、账务处理方面:
1、企业所开具和取得的发票不同,涉及的凭证处理,例如:
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6.98 (按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2 (按发票上的税额)
支出(取得专用发票的按每笔费用分别编制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 (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按发票上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支出:取得一些普通费用类发票入账:账务处理与以往一致。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类费用可以取得普通发票)
大致涉及内容:集体福利性支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对于此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月末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主成本/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现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主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企业购金税盘凭证处理
借: 管理费用-办公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取得专票情况下)
贷:银行存款/现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普票时为发票上价税合计总金额,专票时为发票上的价款)
贷:营业外收入(与管理费用-办公费数据一致)
3、 月底转账凭证(一般纳税人的做法)
结转应交增值税时先把销项税和进项税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本月科目余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本月科目余额)
结转减免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本月科目余额)
结转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月科目余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未结转应交增值税之前,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在贷方则需结转,次月需缴纳增值税,若科目余额在借方则无需做结转凭证,次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 次月缴纳增值税凭证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 其他方面
1、登记相关租金、物业费台账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登记。
2、正规机构采购好扫描仪。
3、各类采购等尽量选择企业供货商,因为对方可以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采购确实涉及一些个体工商户(简易增收的),尽量取得专用发票(可以要求对方单位至税务局代开,可抵扣税率3%)。
4、支付服装费用的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月报表统计到“劳动保护费”里。
四、 报表方面
1、《租金、物业费实际收取情况表》的编制,按价税合计金额填写。
2、《实际经营情况表》的编制按照帐套主营业务收入的不含税价填写,如有收取18年的预收账款余额不含税价当月报表内部增加收入。
五、发票管理方面
1、参加当地相关开票培训,熟悉掌握开票系统相关设置功能等、学会如何正确填开发票、红冲、月初报税、发票缴销等。
2、不得虚开代开发票,按实际收取相关收入的金额开具发票,最后的价格合计金额就是我们要收取的金额,而不是开不含税金额。
3、发票上锁管理登记好票据台账,项目涉及财务以外人员开票必须做好培训与交接工作。
4、发票管理出了问题,后果很严重,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等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新型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没有经济行为,虚开发票,帮助取得方逃税,触犯刑法,后果严重; 虚开包括虽有实际经营行为,但受票人不是实际承受人的情况。
六、相关文件(搜索下载学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3号);